进口货物减免税申办和管理指引
(2004-06-22)
进口货物减免税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、单位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。企业、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,应珍惜这一权利,依法申请、使用、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,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为方便企业、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,加强内部管理,促进海关和企业、单位的良性互动、合作双赢,海关将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: 一、关于海关减免税申请办理手续须知 (一)申请流程: 内外资项目须经省级及以上(含宁波市)政府部门审批----申请单位凭审批材料到海关进行项目备案---海关项目备案审批---申请单位凭进口合同等材料到海关进行减免税审批---海关货物减免税审批----海关出具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---申请单位凭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到货物到货口岸报关进口。 (二)审批时限: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,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,应分别在受理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,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总关审批,总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。特殊情况除外。 (三)申请材料: 减免税项目备案: 1、国内投资项目: a.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 b.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; c.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; d.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》; e.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。 2、外商投资项目: a.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 b.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; c.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(或港澳台侨胞)投资企业批准证书; d.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; e.项目单位合同、章程; f.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》; g.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。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: a.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》; b.进出口发票、合同; c.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(如装箱单、说明书等)。 二、海关关于进口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 (一)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。企业、单位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。 (二)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,在监管期限内,不得擅自销售、转让、调换、改装、出租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、移作他用等,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、主体和用途。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,应获海关批准并补缴税款后进行。 (三)因合并、分立、资产重组或撤销、解散、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,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(所有权)发生变化的,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,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。 (四)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,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、单位的会计帐簿、会计凭证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。 (五)人民法院判决、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(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)的,当事人必须办结海关手续。 (六)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,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,也可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。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: 1. 船舶、飞机及建筑材料(包括钢材、木材、胶合板、人造板、玻璃等)为八年。 2. 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。 3. 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、材料等为五年。 三、关于《海关法》有关处罚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、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是走私行为: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、交验有关许可证件,擅自将保税货物、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、物品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,在境内销售的;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、物品及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处以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:未经海关许可,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、提取、交付、发运、调换、改装、抵押、质押留置、转让、更换标记、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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